冠军头衔规则


一、目的

以下规则和条例,是为WBC大中华区冠军头衔赛和头衔卫冕赛,所需体系和规则作出的指导。

二、WBC大中华区冠军赛规则


1. 空缺头衔赛。


挑战拳手的排名应该处于该体重大中华区上月排名的1-10名排名之间,拳手(或其代表)需要向WBC大中华区排名委员会,提出参加头衔争夺比赛的请求,并获得官方排名委员会的批准。


2. 如拳手当前排名并不在所申请头衔的体重排名之列, 但在其他相邻体重级别有适当的排名,根据条款2.1,需由推广人提出参加新体重级别头衔赛的申请,并获取官方排名委员会批准。


三、WBC大中华区的现役冠军一年最少有一到两次自由卫冕行为


1. 挑战者必须在上月同一体重排名 1-10。


2. 挑战者可能在上月同一体重排名为 1-15,但最终资格决定应由执行委员会审议是否通过。


3. 相邻体重 1-10 名排名的挑战者可以参加比赛,但这应该经过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


4. 前冠军可以是主要挑战者,但执行委员会应对此进行审议。


5. 不同组织的冠军可以是挑战者,但执行委员会应对此进行审议。


四、卫冕


1. 每个级别的冠军必须在他赢得冠军的当天起6个月内卫冕冠军。当卫冕期限到期但尚未卫冕时,执行委员会应向冠军的经理或推广人发送一封警告信,提醒其卫冕头衔,自警告信发出之日起最多再延长3个月。


2. 如果1,冠军可能有客观因素或因伤病或有其他合理理由,不能在截止日期内捍卫冠军头衔, 这将交由执行委员会审议。


3. 根据2,遵守本规则和条例的原则下,执行委员会应执行以下规定:


(1)在9个月内,正式冠军必须与暂定冠军一起卫冕其头衔,并须在执委会监管之下达成比赛协议。


(2)如正式冠军不能卫冕冠军头衔,应予以解除其头衔,执行委员会应将暂定冠军提升为正式冠军(根据 1)


(3)暂定冠军可以在冠军头衔规定的同一时间期限内捍卫其暂定冠军头衔。(如果没有收到正式冠军头衔争夺通告)







五、受到法律轻罚和重罚的拳击手

如果最终判决将拳击手入狱监禁,执行委员会必须解除该人冠军头衔。








六、拥有另一组织冠军头衔的拳击手

拳击手可以同时拥有其他组织冠军头衔,但必须根据规则和条例来捍卫其WBC中国区冠军头衔。

七、拥有不同体重级别冠军头衔的拳击手


获得不同体重级别的冠军必须只选择一个体重级别冠军头衔,可由其经纪人或推广人决定哪一个,并在收到最新冠军头衔的当天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宣布。


如果拳击手从其他拳击组织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冠军头衔,他同样必须只选择一个体重级别冠军头衔,可经由其经纪人或推广人决定哪一个,并在他获得最新冠军头衔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宣布。





八、冠军头衔拥有者参加其他组织比赛


想要参加其他组织比赛的冠军头衔持有者,必须在赛前通知组织。

冠军头衔持有者参加其他组织同等体重级别比赛,如果被 Tko, KO 或丧失比赛资格, 也将被取消的冠军。

九、强制卫冕



WBC大中华区的冠军理论上须每年至少 1 次与强制挑战者进行强制性卫冕比赛,

根据,


1. 冠军必须与同一体重级别中的头号挑战者争夺冠军。


2. 冠军必须与执行委员会审核的合适挑战者争夺冠军。


3. 如果职位空缺,执行委员会应找到适当的挑战者来争取空缺头衔。


4. 如果赛后发现冠军赛有严重问题或收到合理投诉后,执行委员会将会保留权利,并在商讨后裁定复战。


5. 如果冠军或挑战者放弃头衔,执行委员会可以考虑并命名其他合适的拳击手为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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